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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辞职去腾讯法务部,临走写下这份判决书万人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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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辞职去腾讯法务部,临走写下这份判决书万人叫好集团研究所根据网络资料整理编者按:近日,一份“法官离职前去腾讯法务的最后一份判决书”在法律圈疯传。这是一起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判决。一名患有抑郁症及多种疾病的男子在医院内跳楼自杀而亡,其子女配偶以院方未尽到相关义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数十万;而院方则表示已经尽到相关义务,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担责。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本着客观中立,观点

法官辞职去腾讯法务部,临走写下这份判决书万人叫好

 

集团研究所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编者按:
近日,一份“法官离职前去腾讯法务的最后一份判决书”在法律圈疯传。
这是一起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判决。
一名患有抑郁症及多种疾病的男子在医院内跳楼自杀而亡,其子女配偶以院方未尽到相关义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数十万;而院方则表示已经尽到相关义务,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担责。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本着客观中立,观点鲜明,不和稀泥的态度,作出了公平公正的“精彩判决”。
随后,这份判决书被“争相传阅”,迅速在互联网上“走红”。
同时,这份“难得一见”的司法裁决也引得无数人为之感慨。尤其是“离职”这个词语,让做出这份判决的法官显得有几分“悲壮”,似乎是因环境不容才被迫选择“下海”。
这份判决书“走红”后,当事法官(现已离职)对此事做出了回应,他表示:
第一,我办案一贯比较“刚”,所以不离职,也是这个判决结果,并非离职才敢这样判,只是未必有时间精雕细琢。
第二,离职是我的个人选择。因为我一直对审判信息化比较感兴趣,恰好腾讯公司有这方面的人力需求,就有幸进入腾讯法务部,从事智慧法院产品研发。
第三,这篇判决爆红,可能说明公众喜闻乐见观点鲜明、不和稀泥的司法裁判,能为仍然在法院的广大同仁探探路,甚是荣幸。
编者读罢判决书全文,最大的感受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怎样判就怎样判决。如此,才能称得上公平正义。
法治进步,需要更多这样“精彩”的判决。
 
丁某一、李某等与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4民初1367号
原告:丁某一,女,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李某,女,193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丁某某,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丁某二,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485035841F。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一、李某、丁某某、丁某二诉被告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合肥四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某一、丁某某及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合肥四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一、李某、丁某某、丁某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5831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29551元、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及其交通费10000元,合计777671元,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88835元;
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7日王某某以抑郁症、糖尿病、动脉硬化伴板块形成、脑梗塞疾病入住合肥四院心一科治疗。
王某某由于近来情绪波动极具不稳,家人送至被告处治疗,其在被告处治疗28天,情绪极其不稳定。在2017年11月14日早晨自被告膳食楼坠楼身亡。
经了解被告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不够完善,是导致王某某坠楼死亡的根本原因。患者被医院收治后,双方己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法定的神圣职责。对住院患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基本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师的“神圣职责”。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某坠楼身亡与被告基础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定及其医护人员的看管义务未尽到职责承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您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望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合肥四院辩称:
一、我院对患者王某某诊断、正确,治疗、护理措施适当,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其死亡无因果关系,也无参与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我院对王某某的诊断正确,治疗护理措施适当。
患者王某某因“情绪低、烦躁伴躯体不适3月”入院,于2017年10月17日入住心一病区(属开放式病房),入院时诊断为抑郁症、糖尿病、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脑梗塞。2017年11月14日早晨7时许,接护士通知,患者在外跳楼自杀,已联系120及110,120于7点12分下死亡通知书,后立即联系家属,告之家属相关情况。
2.我院对王某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也无参与度,更不存在过错。
首先根据《自愿住院治疗申请表》、《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患者本人及家属自愿入院,并要求入住开放式病房,故,医院在治疗方面,业已履行完全告之义务。
其次,王某某入院前,医院业已履行了详尽的风险告之义务,并详细告之了陪护、注意相关事项,但王某某的陪护人员未能尽责,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根据证据材料,王某某入院时,医院通过《自愿住院治疗申请表》、《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开放病房住院协议》、《陪护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已详细告之其家属、陪护人,入住开放式病房应24小时不间断陪护,以及可能存在消极自杀的风险、自杀责任的承担问题,患者、家属、陪护人员均签字确认了上述事项。这其中《陪护风险告知书》明确要求陪护人员需24小时不间断陪护、防止病人出走自伤,并约定陪护人员不尽陪护义务,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其患者家属承担责任,与医院无关。
此外,在王某某住院期间,我院不断由医护人员以书面方式向家属告知需24小时不间断陪护、清除危险物品、设置手机闹铃以观察患者等护理措施。因此,我院已严格履行了诊疗风险等相关事项的告之、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
二、本案王某某家属、陪护人员的过错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调查,王某某病情在治疗初期较不稳定,我院连续多次告知家属应特别注意、防止自杀行为发生,其陪护家属本应特别注意其可能发生的自杀情况。遗憾的是,本次事件,王某某正是在其陪护家属清晨不在、疏忽照顾时离开病房,在公共区域跳楼自杀,即王某某出去直到跳楼患者家属并没有发现,是其家属监护失误所致。因此,陪护家属的失职应系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此外,王某某跳楼自杀事件发生后直至120赶到,其陪护家属均未能赶到,直到我院电话联系其家属,方才赶到。显然,其陪护家属疏于陪护,是本案事件发生根本原因。
三、本次事件发生于公共场所,我院在本次事件中无任何过错情节。
通过提交的照片,且原告也已认可,事发地点在住院病区外部的食堂大楼,系公共区域。王某某并非在病房或治疗区域发生自杀事件,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医护人员也无法对病区外风险承担责任。
四、根据我院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其基础设施符合规定,并无任何违法情形。
我院为查明案情,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可以看出,现场的护栏、设备等均符合正常范围,且护栏还进行了特别加高,高于一般设备,根本不存在明显过低或任何违法情形,即本案患者王某某系自己主动翻越护栏选择自杀,主观意识强烈,我院对其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综上,我院对患者王某某的诊疗、护理均符合规范,而此次自杀事件具有患者本身病因、陪护人员重大过错、发生在病区外等重要特性。无论是从法律、医学、甚至情理分析,我院均无过错,不应对本次事件承担任何比例的责任。否则,在均已履行义务情况下,××医院的日常诊疗风险会被无限制扩大,不仅无故加重医院的负担,也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相关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见附1),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7日,王某某因情绪低、烦躁伴躯体不适3月入合肥四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抑郁症、糖尿病、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脑梗塞。诊疗计划:1、精神科护理常规,二级护理、陪护一人、糖尿病饮食;2、完善相关检查;3、药物治疗;4、辅以心理、工娱治疗;5、定期复查。
入院当日,王某某被安排在开放式病房治疗。王某某的配偶丁某某在《开放病房住院协议》上签字。
该协议内容为:
一、本病区为开放式病区,病员可自由出入。病员如出现冲动伤人、自伤、毁物、出走等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病员家属承担其的全部监护和看管责任。
二,病员入院后如出现严重的兴奋躁动、严重消极或严重影响病区治疗秩序等重性××性症状、严重躯体疾患、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等,应转入相应病区治疗;家属不在病员身边时,医院将本着对病人负责的原则,有权先将病员转至封闭式病区和相应病区;如家属和陪客不同意按规定转诊,医院按出院处理……”同日,丁某某签字的合肥四院医患沟通记录载明:“我科为开放病区,需要家人24小时陪护,患者目前年老体弱,防止出现噎食窒息,防止出现冲动伤人毁物行为,防止出现消极自杀自伤行为……如若出现此类行为需家人负责,与院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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